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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6-29
您好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》(以下简称“海域法”)第十八条规定“下列项目用海,应当报国务院审批:(一)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;(二)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;(三)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;(四)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;(五)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。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,由国务院授权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”海域法未直接规定非透水构筑物审批权限,也未明确授权哪一级人民政府审批。建议您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(海洋)主管部门咨询。